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8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8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八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五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被告甲○○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及本件並無物品扣案,毋庸另為沒收之諭知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影本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楊代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①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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