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三一號
原告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偉航 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四七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法庭
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吳定亞法官蔡守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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