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宗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宗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宗偉因妨害自由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宗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新│有期徒刑8月││││臺幣60000元│││├────────┼──────────┼──────────┼──────────┤│犯罪日期│99.01月間│97.03.26││││~99.05.29│││├────────┼──────────┼──────────┼──────────┤│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98年度偵字││││第14919號│第11133號││├─┬──────┼──────────┼──────────┼──────────┤│最│法院│桃園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99年度上易字│││實││第841號│第448號│││審├──────┼──────────┼──────────┼──────────┤││判決日期│99.11.16│100.05.10││├─┼──────┼──────────┼──────────┼──────────┤│確│法院│桃園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99年度上易字│││決││第841號│第448號│││├──────┼──────────┼──────────┼──────────┤││判決│100.01.21│100.05.1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0年度執乙││││字第1135號│字第69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