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二一號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佳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耀堂 訴訟代理人 張郁枝
林大正 吳春蜜 被告 莊周麗琴
李周麗玉 馬周麗照 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馬順鐘 被告 周恒堂
周麗淑 周麗坤 周志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李周麗玉住同右」記載,應更正為「李周麗玉住台北縣永和市○○里○鄰○○路○○巷○○號四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