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7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重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重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下簡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是本院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有受刑人民國110年11月5日親自簽名回覆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123頁),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6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為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目的、侵害法益種類均相同,犯罪時間亦均相近,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暨附表編號1、2至3、7所示之罪前已分別定執行刑,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四、至受刑人雖於上開陳述意見調查表上記載尚有另案等語,惟受刑人另案倘尚未經有罪判決確定,且未據檢察官聲請就另案定其應執行之刑,則另案與受刑人本件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是否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法院即無從審酌,若受刑人所述另案嗣有罪判決確定,且與前揭各罪間確有合於數罪併罰之情事,受刑人仍得依法請求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當不致影響其數罪合併執行之權益,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張智雄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附表:受刑人陳重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1月,共4罪犯罪日期㈠109年8月9日㈡109年8月27日㈠109年9月21日㈡109年9月21日㈢109年9月28日㈣109年10月9日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83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842、34600、3506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050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90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5日110年1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050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90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3月3日110年3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備註㈠編號1所示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㈡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930號。㈠編號2至3所示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644號。編號34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共7罪犯罪日期109年9月28日㈠109年9月28日㈡109年9月21日㈢109年10月6日㈣109年10月7日㈤109年10月20日㈥109年10月15日㈦109年10月19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842、34600、3506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2551、36452號、110年度偵字第19、543、710、715、1260、1954、380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90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2、91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1日110年3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90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2、9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3月9日110年4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備註㈠編號2至3所示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64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202號編號56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共8罪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㈠109年8月27日㈡109年9月8日㈢109年9月9日㈣109年9月22日㈤109年9月24日㈥109年10月8日㈦109年10月13日㈧109年10月19至20日109年10月15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2551、36452號、110年度偵字第19、543、710、715、1260、1954、380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2551、36452號、110年度偵字第19、543、710、715、1260、1954、380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2、9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2、91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29日110年3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2、9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2、9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4月29日110年4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20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202號編號78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㈠109年11月24日㈡109年11月24日109年11月15日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6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969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40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944、949號判決日期110年6月10日110年8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40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944、94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7月14日110年9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備註㈠編號7所示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㈡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85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69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