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2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2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2428號聲請人大金御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旭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醫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之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應更正為:宏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中溫 宏星 之姓名,應更正為:「温」宏星)。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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