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25號聲請人 尤花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7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7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年8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鄧文琦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四11500002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0NX─○○○○○○○○─九1800003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七1610004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三11540005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四11430006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八11600007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1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