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九號
上訴人丙○○送達代收人己○○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戊○○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丁○○右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九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B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