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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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ОО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忠儀律師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