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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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39號原告 黃松根 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12月4日具狀提起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鎮○○段○○○○○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彰化縣○○鎮○○路○○○號)之約略客觀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稅籍資料等)。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郭佳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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