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8號原告 陳淑貞 被告彰化縣政府代表人 卓伯源 (縣長)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1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4條前段規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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