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字第1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嘉簡字第1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嘉簡字第120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速偵字第二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禁止騷擾,遠離住居所之裁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另犯罪事實欄第九行「至乙○○○位在嘉義縣○○鎮○○里○○路一二一之一○號住所門口」應更正為「未遵保護令裁定遠離乙○○○位於嘉義縣○○鎮○○里○○路一二一之一○號住所門口」。
二、爰審酌被告甲○○係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故意違反保護令內容,視法院之裁定為無物,犯後雖坦認犯行,惟尚未獲得告訴人乙○○○諒解,告訴人並請求法院從重量刑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具體求刑拘役三十日,稍嫌過輕,予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官鄭翔元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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