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67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丁○○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4,563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244,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75元,原告僅繳納14,563元,尚不足38,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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