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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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全部證明文件,並釋明債務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
二、債務人清冊(含債務人姓名、住所、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提供擔保,若無債務人,仍請載明無)。
三、陳報聲請人提出財政部臺彎省北區國稅局提供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載動產汽車1輛,為何於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第一項財產目錄中未記載?
四、聲請前二年內所有收入(含每月薪資、加班費、獎金等)之數額、期間,並提出證據證明。
五、提出聲請前二年內所有支出(含支出生活費、保險費)之證據證明。
六、提出債務人現有扶養配偶 陳恒枝 事實及支出數額之證明。
七、受扶養人陳恒枝有無工作或收入之證據,如有工作,提出相關證明,並釋明何以須聲請人扶養。
八、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狀況,並提出證據證明。
九、釋明本件聲請保全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李麗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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