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蕭仁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2月25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自97年5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許雅婷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