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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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8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石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石生 間因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被上訴人依分割協議書所可取得之土地、房屋及補償)為新臺幣(下同)2,359,8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5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