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73號債權人 張朝暘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正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是否請求利息,如有,利率為何?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書記官蕭凱義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