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1號原告 詹鳳珠 被告 洪世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世傑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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