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8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石淼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石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2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2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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