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87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債務人 謝慶瑞 債務人 謝錫謀 債務人 張淑惠
一、債務人謝慶瑞及張淑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玖拾萬陸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謝錫謀於民國93年11月19日遷出戶籍,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