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18號

聲請人 李逸棋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 林茂水 與被告 林添彬 等3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李逸棋為原告林茂水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林茂水就其所有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8分之1,於113年10月8日之訴訟繫屬中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聲請人嗣於113年10月25日具狀聲請承當訴訟,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在卷可稽,並經被告 林祺雄林羿呈 同意,惟被告林添彬未到庭表示同意與否,足認聲請人顯難以取得兩造之同意,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其等承當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同時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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