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告 楊玉
訴訟代理人 陳克譽 律師
王俊賀 律師
陳亭宇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美枝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
內門區溝坪段287-1地號土地及同區萊子坑段5、5-1、5-2、
9-3地號土地准予變價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617,07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3,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 楊美莉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經查得被告楊美莉戶籍址與起訴狀所列不同時,請併依異址提出起訴狀及附件繕本,以供本院送達(按:提出時,請加註本件案號、股別,以免重新分案)。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書記官謝群育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114年公告土地現值
(元/㎡)
原告權利
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面積×公告土地
現值×原告權利
範圍)
1
高雄市內門區溝坪段287-1
地號土地
2,081
340
1/5
141,508元
2
高雄市○○區○○○段0地號土地
26,662
350
1/5
1,866,340元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964
350
1/5
767,480元
4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274
350
1/5
789,180元
5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751
350
1/5
52,570元
合計
3,617,0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