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告 楊玉

訴訟代理人 陳克譽 律師

王俊賀 律師

陳亭宇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美枝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

內門區溝坪段287-1地號土地及同區萊子坑段5、5-1、5-2、

9-3地號土地准予變價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617,07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3,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 楊美莉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經查得被告楊美莉戶籍址與起訴狀所列不同時,請併依異址提出起訴狀及附件繕本,以供本院送達(按:提出時,請加註本件案號、股別,以免重新分案)。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書記官謝群育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114年公告土地現值

(元/㎡)

原告權利

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面積×公告土地

現值×原告權利

範圍)

1

高雄市內門區溝坪段287-1

地號土地

2,081

340

1/5

141,508元

2

高雄市○○區○○○段0地號土地

26,662

350

1/5

1,866,340元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964

350

1/5

767,480元

4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274

350

1/5

789,180元

5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751

350

1/5

52,570元

合計

3,617,0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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