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國防部臺南六甲軍事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16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5年度港交簡字第215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62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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