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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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76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8,941元,應繳裁判費17,6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6,63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湘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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