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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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8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侵占罪所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減為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3月7日(聲請書誤載)犯侵占罪,經本院以96年度朴簡字第164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061號),判處罰金新臺幣8千元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爰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子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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