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8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0月24日間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刑法第325條│││項││├───────┼─────────────┼─────────────┤│犯罪日期│94年10月24日│94年9月25日起至94年10月24││││日止│├───┬───┼─────────────┼─────────────┤│偵│機關│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94││案├───┼─────────────┼─────────────┤│年│字│毒偵│偵││號├───┼─────────────┼─────────────┤│度│號│2258│8123│├───┼───┼─────────────┼─────────────┤││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年│95│94│││案├─┼─────────────┼─────────────┤│後││字│訴│訴│││號├─┼─────────────┼─────────────┤│事││號│46│2000││├─┼─┼─────────────┼─────────────┤│實│判│年│95│95│││決├─┼─────────────┼─────────────┤│審│日│月│1│2│││期├─┼─────────────┼─────────────┤│││日│23│22│├───┼─┴─┼─────────────┼─────────────┤││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年│95│94││確│案├─┼─────────────┼─────────────┤│││字│訴│訴││定│號├─┼─────────────┼─────────────┤│││號│46│2000││日├─┼─┼─────────────┼─────────────┤││確│年│95│95││期│定├─┼─────────────┼─────────────┤││日│月│2│3│││期├─┼─────────────┼─────────────┤│││日│16│20│├───┴─┴─┼─────────────┼─────────────┤│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規定,不予減刑││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3月15日││├───────┼─────────────┴─────────────┤│附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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