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6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戊○○、丁○○、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107萬8,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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