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4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1級毒品│施用第1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95年8月16日│95年12月1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1258號│95年度毒偵字第1847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5年度訴字第756號│96年度訴字第24號││├───┼─────────────┼─────────────┤││日期│95年11月9日│96年2月14日│├───┼───┼─────────────┼─────────────┤│確定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5年度訴字第756號│96年度訴字第24號││├───┼─────────────┼─────────────┤││日期│95年12月4日│96年3月8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肆月││權期間或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