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保險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與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等因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88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3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林碧玲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