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投小字第74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劉俊杰
被 告 李翠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4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捌仟肆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