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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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147號
原   告  黃碧玉
上列原告請求遷讓房屋等訴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請求違約金新台幣100,000元、不當
  得利28,000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8,000元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330元,原告起訴並未繳納,應予補
  繳新台幣1,330元。
二、原告起訴遷讓房屋,是否重複起訴?
三、強制執行費用,請陳報強制執行案號,並說明為何不於強制
  執行事件中請求?
四、被告有無實際居住於彰化縣彰化市○○里○○街○○號2樓之
  1?如未能按址送達,則是否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歷審裁判

  • 彰化簡易庭 104 年度 彰簡 字第 147 號裁定(104.04.01)[撤回]
  • 彰化簡易庭 104 年度 彰簡 字第 147 號裁定(104.05.26)[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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