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4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0六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四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林勤綱法官梁宏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