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丙○○共同選任辯護人丁○○律師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戊○○、丙○○、乙○○均自中華民國玖拾參年肆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戊○○、丙○○、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四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謝佩玲法官鄭貽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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