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4年度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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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4年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四年度破更字第一號
聲請人即破產管理人 陳慧烈 律師右聲請人因甲○○宣告破產事件,聲請為破產終結之裁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破產事件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即應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業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公告分配表確定,聲請人並於九十三年三月三日分配完結,爰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聲請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等語,並提出破產債權分配表、國庫存款收款書、提存書、委託書等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昌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張俞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