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9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丙○○
政事務所)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97年度執聲沒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以: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丙○○所犯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並繳納現金後,停止被告之羈押。因被告現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查:被告丙○○因犯賭博案件於偵查中95年12月15日經檢察官指定以1萬元交保,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停止被告之羈押,案經確定後,被告經合法通知故不到案執行,經通知具保人後仍不到案,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份、同署97年3月18日甲○盛次97執更字第272號通知1份、送達證書2份、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10月21日竹檢 國執 則97執助680字第26921號函暨所附拘票含執行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等件在卷為證,聲請人據此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核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