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8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侵占案件,經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查:被告甲○○犯侵占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執行,被告經傳拘無著,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此有聲請人檢附之送達證書、拘票、本院97年度易字第390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269號判決書各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可稽,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得之具保人及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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