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行商訴字第1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56號原告東森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代表人 周明杰 訴訟代理人 羅紀雄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東誠國際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應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東誠國際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東誠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稱為東森建業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5年4月11日以「東森房屋EASTERNREALTY及設計圖」商標(圖樣中之「房屋」、「REALTY」不得單獨主張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6類之「信封、信紙、名片、便條紙、期刊、季刊、書刊、筆記本、書籍、雜誌、印刷出版品、海報、鉛筆、原子筆、裝飾用標語旗、紙製廣告牌、月曆、桌曆」商品,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原告以系爭商標註冊後,有商標法第5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情事,對之申請廢止其註冊。經被告審查,以97年12月16日中台廢字第970047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6月24日經訴字第0980611403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汪漢卿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