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佳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東春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春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黃惠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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