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1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均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九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予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分別經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因受刑人上述犯罪日期均係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而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均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均予以減刑。另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雖依同條例第三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聲請書贅引第十條第二項),與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聲請書並漏載就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另依同條例第九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且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臺灣臺中監獄減刑受刑人名冊、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各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一紙、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二紙、臺灣綠島監獄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影本一紙、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本院八十四年度撤緩字第三四號裁定均影本各一份附卷為憑。
二、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並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執更字第六三號、第五四六號執行卷全卷核閱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將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其宣告刑減為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將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之刑,減為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又聲請書固有上揭贅引及漏載之情形,惟本院並不受其拘束,亦無因此駁回本件聲請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一條,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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