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98號原告庚○○
辛○○壬○○丁○○乙○○己○○戊○○丙○○
號前8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 律師被告寅○○
癸○○子○○甲○○丑○○○上列原告與被告寅○○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6,444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15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1,808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6,444元,尚不足新台幣155,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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