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56號聲請人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甲○○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曾任聲請人公司職員,詎利用職務之便侵占保險費新台幣2,058,704元,被繼承人於95年8月17日死亡,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亦無親屬會議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爰依法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查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鄉○○村○鄰○○街○○號)於95年8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5年度繼字第1071號卷宗核閱明確,然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6年4月27日聲請本院為被繼承人甲○○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以96年度財管字第25號裁定選任 賴竫媛 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有該裁定影本在卷可按,本件聲請人再行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顯無權利保護之必要,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