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四三八號
原告丙○○送達代收人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如原告住址無誤,應具狀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如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住所為MARIDINABAGONGBARR1
0METROPAMBOANGAPAN.E.CMANILA,經依址囑託外交部送達,經外交部覆函地址有誤,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被告地址如無誤,請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學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