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三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 律師被告乙○
豐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王彩賢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 律師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五二三號過失傷害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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