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重更(二)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二)字第三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丁○○共同選任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丁○○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丁○○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黃文進法官陳毓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