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三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先 律師
甲○○被告丙○被告豐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 律師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辦事項如左:
㈠原告請 陳報 因本件車禍領得強制保險之金額、項目(是否包括醫療費用及復健治療鞋、柺
杖等費用),並提出相關資料供核(在刑事案件已陳明領取新台幣五十一萬元,請參酌)。並請就被告關於此部分金額應予扣除之答辯表明具體意見。
㈡被告請就關於原告有過失或與有過失之抗辯,陳報有無其他可供調查之證據。
㈢請兩造本人到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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