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六七號
原告辛○○
己○○○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 律師
邱昱宇 律師 陳麗芬 律師複代理人 楊靜宜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縣○○鎮○○路○段○○○號兼訴訟代理人乙○○住台北縣樹林市○○街○○巷○○號被告丁○○住台北縣○○鎮○○路○○號兼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戊○○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被告甲○○、丁○○應由本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被告甲○○為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丁○○則為民國000年0月000日出生,有卷附該二名被告年籍資料可憑,被告甲○○、丁○○業已取得訴訟能力,應由本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海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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