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9年度員小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員小字第27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顏雅如
       吳俊
被   告  游量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員小字第27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652元,及其中新台幣27,457元自民國
96年6月2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9.7%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0,956元,及其中新台幣39,804元自民國
96年6月20日起,至民國96年9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4.88%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96年9月6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4.8
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蕭秀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