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俊嘉
一、上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秀蘭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3,124元,應
繳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4,5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