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俊嘉
一、上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秀蘭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3,124元,應
   繳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4,5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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