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勞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72號
上 訴 人 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柴慧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俊萬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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