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1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1934號上訴人即自訴人喜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碩平 自訴代理人 黃雅鈴 律師
林鳳秋 律師被告 黃文桂
莊世忠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自字第5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自訴人喜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刑事訴訟法第367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自訴人喜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8月5日所為102年度自字第58號判決,於103年8月12日收受判決,於同年月22日向原審法院提出刑事上訴聲明狀,經核其上訴聲明狀中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